4月17日,陕西西安一名36岁的女干部在办公楼里服毒自杀,目前仍在昏迷状态中。据女干部亲属提供的张某服毒前写好的遗书称,她之所以自杀是因为曾遭一位领导猥亵,并且因“不听话”遭到打击报复。(摘要自4月22日网易新闻)
此案尚在调查之中,笔者不便置评。但此案的发生,仍让笔者不由自主想到了官场中的一些“黄事”。比如某官员的“咸猪手”伸向女下属,性骚扰或猥亵女下属,令女下属蒙羞;再比如某官员以权力胁迫女下属,逼女下属“就范”,权力强奸女下属;还比如某官员参与嫖娼,甚至嫖宿幼女。
这些官场“黄事”在当前实在是不足为奇。某些人在官场中虽然制造了种种“黄事”,可就是能逍遥党纪政纪和国法之外,平平安安。有的胆大包天,制造的“黄事”一桩又一桩,早就成了圈内圈外的“公开秘密”,可就是象“皇帝的新装”一样,没有人敢于戳穿、点破,也没有法纪机关追查、究责。这样的现象,在当前几乎成为某些单位的共性问题。
为什么党纪政纪乃至国法对官员的“两性关系”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和惩戒性规定,可每当一些人在“两性关系”上屡屡犯错,却得不到有效追究?导致这些党纪政纪和国法规定在一些单位成为了聋子的耳朵,摆设?笔者以为,这与当前某些领导对官员“性罪错”问题不够重视有关,认为官员只有犯了经济上的错误那才叫错误,而“性罪错”可以视为生活作风问题,生活作风可以不拘于小节,不必大惊小怪。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认识,才导致官场的一些“咸猪手”屡屡伸向女下属或其他女性,有的胆大妄为,肆无忌惮。
官员“性罪错”果真只是不必大惊小怪的生活作风问题吗?绝非如此。
古语云,“万恶淫为首。”我想,这样的说辞毫无夸张成分。笔者认为,一个人保证正常的性的需求,实属必要,但让性的需求无度膨胀,则会演变为淫,淫是释放魔鬼的闸门,一个人一旦变得淫荡,则其堕落的魔性就可能会洞开,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就可能会不择手段造恶,这是古今中外太多的事实所明证的。对于官员而言,无出于此。
一个国家,官员无疑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群体,因为官员的一言一行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官员若造恶,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和恶劣影响无疑会大于其他群体,所以,古今中外,官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历来也是一个被严格要求的群体。针对官员,会有各类法律、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约束。对于官员的“两性关系”的约束,同出此理。
比如,在西方国家德国,其卖淫嫖娼被认定为合法,但德国法律同时规定,严禁公务员卖淫嫖娼,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我国,不论是党纪政纪还是国法,对官员的“两性关系”问题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碰触法纪红线,必会受到严惩。
我们应该很清醒地认识到,官员向女下属伸出“咸猪手”,甚至搞权力强奸,嫖娼、嫖宿幼女,绝不仅仅只是生活小节,可以忽略不计,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官员犯“性罪错”而得不到有效惩治,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必然会败坏党风政风,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必然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必然会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必然会造成更多的大贪、小贪。
对于官员的“性罪错”问题,我们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依规,严惩不贷。否则,我们的党纪政纪和国法威信将受影响,甚至被视同儿戏。
面对党纪政纪和国法,面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面对人民的要求,我们没有理由将官员的“性罪错”视为不必大惊小怪的生活作风问题;没有理由将官员的“性罪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理由将官员的“性罪错”遮掩包藏起来捂盖子,甚至令其成为群众敢怒不敢言的“皇帝的新装”。
面对“咸猪手”虽然有些女性心甘情愿迎合之,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愿这样,面对那些作风正派、安分守己的女性,某些官员可要悠着点,不能得逞就别以“穿小鞋”来逼迫了,否则,很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