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熊振林案看中国法律的现状

从熊振林案看中国法律的现状

熊振林杀害八人案,成为2009年骇人听闻的大案,对那些认为每一刻都是崭新的人,带来了心理压抑和对未来的失望。杀一个也好,杀八个也好,都是同样的血腥,都是一个人自我毁灭和毁灭他人的表现。当一个人走到绝望的尽头时,任何世间的法律惩罚都阻止不了他毁灭的脚步。唯一能阻止他的,就是对他人性的唤醒与回归,就是对他心理的安慰、心灵的滋润与人性善的一面的挖掘。只可惜,当一个正走向崩溃边缘时,没有人去关心他,政府和社会只是在等待出现了恶劣结果时来处理你,并不是在人未崩溃之前,来对你进行心理的干预与治疗。
熊振林供述杀人的动机,是因为受到了离婚、再婚失败、生意亏损的各种打击之下,情绪处于长期压抑、抑郁、狂躁,直到产生了人生的绝望、不想活下去的念头。有的人绝望之极会自杀,有的人绝望之极会去报复仇人。其实报复仇人、社会,何尝不是自杀的体现?因为谁都知道杀人的后果是什么,不计后果,就是自我毁灭之前,毁灭他人。
熊振林的前妻接受采访时说,熊是一个内向的,性格暴躁的人,而且经常因为事情,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下手比较重。因为经常被打,再加上她发现熊有外遇,于是就跟熊离婚了。
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只要去看心理医生,肯定会被诊断为有精神病。因为这样的人,在社会上受了气,会回到家里对亲人发泄。这样的人在外面给人老实的感觉,但在家里会很强势。所为老实,就是懦弱,忍气吞声。但是心中的气,在外面忍住了,就会在家里发泄出来。如果没有合适的发泄渠道,就会长期在心中积郁,总有一天,会像遇到导火索似的被引爆。这时候的发泄,就如排山倒海,因为长期积聚的郁闷、委屈都倾泻出来,所以就会不受控制。所以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对亲人下手都会比较重。不是因为他不爱他的亲人,是因为他懦弱的性格在外面被迫压抑住了,就只能把气撒在自己亲人身上,亲人变成了出气筒,替社会受过。
熊振林受不了打击,对生活无望,想去死了。他想在死前报复曾经在这个世界上伤害过他的人。他终于决定行动了,并喝了酒壮胆。他先杀了两个聋哑雇工,人们不理解,他与聋哑雇工没有仇怨,为什么要先杀他们。熊回答说是练手。在他丧失全部理智,准备实施杀人报复时,他为什么首先对他的两个聋哑雇工下手?因为任何人初次去杀人都会心生恐惧的,既有自己心理极端的变态反应,又包含着杀人时,害怕不成功,反而会被对方杀。所以他先对两个弱势人动手,因为得逞可能性大,这也是一个懦弱的人,去欺负比他更弱的人的心理变态反应,虽然他们与他没有仇恨。而在后面杀的人中,杀自己雇佣会计是因为怀疑会计有黑他的钱。杀将要再婚的对象,是因为她没有抗住家庭的压力,而不能与他结婚。杀再婚对象的孙子,是因为他哭的让他心烦,从这里已经看出他杀人后,已经全无理智。杀顾客,是因为顾客看到了地上的血后,并没有表示怀疑什么,熊就自以为被顾客发现了就杀人灭口,这是精神病中的典型多疑和主管臆测症状。但是他没有去杀与他离婚的前妻,可见他对前妻并没有恨而且对于曾经殴打前妻肯定心里有悔恨。而他前妻对记者说:“他杀我,在我意料之中,他杀那么多无辜的人,是我想不通的”。可见这对曾经的夫妻在交流上存在着大问题,他们不知道对方想的是什么。
但是这个准备求死的人,在接近死亡时,却又产生了强烈的求生欲望。案发后他试图迷惑警方,在被认定为凶手后,看守所的人性教育使得他求生的信念愈发强烈起来。他又开始不放弃任何的机会,来求得免除一死,哪怕终身要在监狱里度过。如果这种人性教育早一点,他还会去杀人么?
这种反复无常,暴露了他精神上有问题的可能。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并且不给予他做精神鉴定的机会,就认定他是一个蓄谋已久报复社会的杀人狂。这种判决是不体现法律精神的。为何一个被怀疑有精神病的犯人,做精神鉴定的要求被驳回?原因是不敢做鉴定,还是认为没有必要做?一个疑似精神病的犯人,做精神鉴定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只有鉴定了,才能科学的、严谨的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为什么剥夺了他的这种权力?为什么拒绝采集这接近事实关键的证据?既然法院认定他的精神是正常的,他的行为是在他意识的控制之下,那就应该通过这个医学鉴定来证明,为什么拒绝医学鉴定,法律就能自行认定呢?不敢做鉴定,就是畏惧鉴定结果,就是对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赎渎,就是对生命的轻视。
作为死者以及家属,确实对熊振林的恨是无以复加和难以言表的。但是如果去追究熊的杀人动机,你会发现,根本原因是社会大环境的。个人在整个大环境下,只是被动的棋子。
所以人是被动的来的,人依然会被动的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