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敌人”,还是摧毁“基地”

反击“敌人”,还是摧毁“基地”

大禄杂文2025-10-22 04:20:54
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赵登举说,明年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查办和惩治。这是一条大快人心的消息。受贿,肯定是违法的,然而,“受”居
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赵登举说,明年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法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查办和惩治。这是一条大快人心的消息。
受贿,肯定是违法的,然而,“受”居“行”之后,无“行”焉有“受”乎?“行”为主动者,“受”为被动者。行贿与受贿同罪,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依敝人之见,行贿罪大于受贿罪。
行贿者乃居心险恶,私心极度膨胀之辈。
某县长任职家乡,不少乡人贿求官位,位少而贿多,失望者亦多,慑于权威,行贿者只好忍气吞声。去年春,县长调任邻县,报到之日,只见邻县城门路口一帮“愤怒”的人群拉起“我们不要某某大贪官”横幅标语来“迎接”新任县长;旋即商调某市,报到之日,又见新任单位亦贴出“我们不要某某大贪官”的大标语。仅此一例,行贿者居心如何,不是一目了然了吗?与此等小人交往,该是何等滋味,该是如何下场呢?
行贿者深知“亏本的生意不做”的商业行语,更知财、官、贵在有权人的口里和笔杆子里。行贿者从发现第一目标(好处),到瞄准第二目标(有权人),再实施技术(行贿),他的最终达到的效果总是:四両(较少钱)拨(办)千斤(自己巨大的利益),行贿者花去的只是他总额利润的九牛一毛。他那“一毛”花得值,而你得到的“一毛”却要罪加一等,轻则丢官弃职,重则判以极刑。可见,行贿者是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裹着糖衣的炮弹、超级的腐蚀剂和最最险恶的市侩小人。
1996年有幅名为“敬畏”的漫画,说有一群人逆风向朝戴官帽的官员鞠躬,突然,官帽被大风吹去,丢到官员后边的地上,这群人又立即朝掉在地下的官帽参拜。漫画除嘲讽某人见高就拜,见低就踩的市侩小人的卑鄙行为外,同时也极为深刻地揭示了行贿者脏臭的心理要求。
行贿者瞄准的对象是有权之人,只要他认为你有利可图,他就去立即从吃喝开始,从“开心”拉起,再用“信封”这块敲门砖拍打你的头壳,最终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熟读用兵要素,把“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教条改变为“行贿之下必有好处”的套绳,紧紧地勒住有权人的脖子,直到勒死为止。
我党有多少好干部,战争年代,敌人无法打倒他;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困难没有吓倒他,他们为祖国、为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和平年代却被居心叵测的新型敌人——行贿者,不费一枪一弹所击倒。与行贿者交往,其结果只有一个:你死,他不亡,而且高枕无忧。行贿者起到了国民党反动派不能起到的作用,是彻头彻尾的敌人。
如果有哪一天,我们的法律就贿赂问题重制定新的惩罚条文:
凡受贿者,只要不为行贿者提供任何方便,并按比例向国家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受贿款项均为合法收入;受贿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行贿者的行为,证据确凿,可作如下处理:一、行贿金额满5000元人民币以上,可被检察机关提出起诉,并根据情节,予以量刑;二、满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行贿者的家财予以充公,并判处5-10年的有期徒刑;三、满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判以极刑。这样,我们党的干部想受贿也难,而行贿者也不至于这么傻瓜!
末了,我想向读者请教一个问题:把行贿比作敌人发出的炮弹,受贿的共产党干部比作被击中的中国的军事基地。试问:我们的军队(法律部门)是给敌人(行贿者)以反击呢?还是摧毁自己的军事基地?

首稿:2000年12月21日
完稿:200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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