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遭遇法律尴尬
几年前,笔者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年轻夫妇,结婚5年,因丈夫不育,迫于社会和父母的压力,遵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传统孝道,丈夫默许妻子红杏出墙,“借精生子”。14年后,夫妻发生婚变,丈夫把妻子
几年前,笔者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年轻夫妇,结婚5年,因丈夫不育,迫于社会和父母的压力,遵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传统孝道,丈夫默许妻子红杏出墙,“借精生子”。14年后,夫妻发生婚变,丈夫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拒绝抚养孩子。 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就此类问题做出规定。事实上,“借精生子”行为并没有因为法律禁止就不复存在,反而在近几年来出现了日益增多的现象。从传统伦理上讲,“借精生子”有悖于伦理道德观念的。最浅显的是,人为的“借精生子”添加了“女人偷汉子”的内容和行为色彩,只不过这是在征得自己男人默许的前提下进行的。但这里面所蕴涵的个人思想与“守妇道”的传统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一种隐私。在没有公开之前,道德的谴责是“扪心自问”。可是,这种事情一旦上升为法律方式解决的话,就等于把个人隐私公开化。表面上看,是放弃隐私,实质上是向外界公布了隐私。更重要的是,这种隐私是和伦理道德观念背道而驰的。因此,它与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矛盾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所需要的精子、卵子只能由自愿者无偿损赠,而不能进行精子、卵子买卖,人为的“借精生子”反映的是一种不健康的民众心态。这种行为如果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进行,只会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其中折射出的一些民众主观意志上对一些道德观念、法治常识的久违和淡忘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其行为因与民事法律行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相违背,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
显然,“借精生子”遭遇法律尴尬。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为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却是在违背社会和伦理道德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借精生子”行为。前者是明知和自愿的,后者是违背伦理和道德的。其抚养费的负担与法无据,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尴尬。
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是法律上的受抚养对象,其母亲在主观上与他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但孩子是无辜的,因为他从出生的时候起,就具有了健康、受教育的权利。当然,也具有被抚养的权利。法庭上父母双方为孩子抚养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孩子却说:“难道这是我的错?”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版权声明:本文由haosf123传奇新服网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我眼中的农民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