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痼疾慎用宣誓手段

对痼疾慎用宣誓手段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但在今天,单靠誓言维护秩序的基础已经消失。在当下,只有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誓言才可能会实现使人忠诚之目的。而且,这类宣誓还必须是形式与内心的统一,更不可让人违心宣誓。
近日看到了广州500名公务员宣誓为官保证不腐败,如此廉政宣誓现在已经在各地此起彼伏的出现,新闻评论有这样的论调——“对于‘廉政宣誓’,我们也大可不必讳疾忌医。哪怕其作用微乎其微,总还是有比没有好,起码对有良心的官员们还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
宣誓导致诚信标准下降,如此宣誓到最后宣誓者若干年后落马,给社会代来的就是诺言如儿戏,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将受到挑战。诚然,目前很多规章制度难以基本执行和维持,人们似乎还没有找到一条更好的途径来维系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开始借助人格、品行这一靠社会舆论来固化的社会要素挽救即将崩溃的诚信大厦。
宣誓是庄严的道德行为,可在利益面前誓言的约束力量是越来越小,在如此频繁的举办这样的宣誓,社会效果会适得其反。当象征意义超过实际意义的时候,连不做明显不合理合法的事也作为一种需要庄严承诺的难度很高的道德行为来看待,不正说明连起码的做人的准则、职业的守则其实已是徒有虚名,并无实际了吗?不等于变相承认这些丑行是情有可原了吗?
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宣誓只不过是做秀,只不过是对社会的心理安慰,没有了信仰谈誓言是很可笑的。
对一时间或者长时间没办法解决的痼疾,恐怕也还是慎用宣誓手段的好。慕绥新他们在上任时宣的那些誓,早就成了笑柄。其实,明朝就有人针对官员发誓说过这样一句话:“朝廷大事,苟一心持正而峻法以行之,谁敢不肃,乃必假之盟誓耶?”的确,在法律法规面前,宣誓算得了老几呢?